潮州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二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
当年度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索引号: | 11445122MB2C9593XG/2023-0000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饶平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名称: | 潮州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二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
主题词: |
潮州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二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类别 | 本市精神病 专科医院 | 本市一类 医院 | 本市二类 医院 | 本市三类 医院 | 市外 医院 |
起付 标准 | 100元/次 | 300元/次 | 500元/次 | 700元/次 | 1200元/次 |
2.报销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
险 种 | 报销比例 | 年度支付 限额 | |||
本市一类 医院 | 本市二类 医院 | 本市三类 医院 | 外市 医院 | ||
居民医保 | 90% | 85% | 70% | 60% | 30万元 |
职工医保 | 95% | 90% | 80% | 70% | 35万元 |
当年度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办单位:饶平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768-78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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