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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饶平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22MB2C9593XG/2022-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饶平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9-29
名称: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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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9-29  浏览次数:-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可在潮州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按规定门诊就医,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次支付比例为70%,每次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限额400元。

2.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申请的门特病种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潮州市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5%、三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市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具体申请流程、病种范围及支付限额详见潮州医保公众号《潮州市最新门特申请流程,8月15日开始执行!!!》)

3.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就诊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具体标准为:本市一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本市二类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本市精神专科医院100元。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支付比例:潮州市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5%、三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市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0万元。

4.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单位给予二次补偿。具体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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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不用再办理报销手续。

5.医疗救助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约占三分之二,个人缴费仅占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