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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H-zcrpxxfzrmzf-tzgg-tzgg-2017-0007 分类:
发布机构: 饶平县新丰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7-23
名称: 致全镇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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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镇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17-07-23  浏览次数:-

致全镇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畜禽养殖户朋友:你们好!

近年来,我镇畜牧业发展较快,畜禽养殖总量不断增加,为部分养殖户增收致富和丰富群众的菜篮子工程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由此带来了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直排,造成了部分养殖场周边粪污横流、臭气刺鼻,周围空气质量和地下水受到了严重污染,甚至形成了“一家受益、千家受害”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省、市、县有关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精神,结合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现将畜禽养殖的有关政策及规则告知你们,希望广大畜禽养殖户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色自然的生态环境。

一、畜禽养殖规划区的划分

(一)禁养区

1、黄冈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新丰镇规划区以及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河流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的陆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

1、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黄冈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中水质目标为Ⅱ类的水域及沿岸向外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6、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县人民政府确定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内严禁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二)限养区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配套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粪便堆放棚、污水贮存池等设施,鼓励种养综合利用,发展生态畜牧业。

养殖专业户应当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套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粪便污水贮存等处理与利用设施,严防畜禽养殖废气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散、乱、小”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备圈养设施,做好畜禽粪便污水收集、综合处理利用,严防畜禽养殖废气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对水禽(鹅、鸭)应当实行独立鱼塘饲养,严禁直接饲养于江河、湖泊、水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于水体。

(三)适养区

适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以及“散、乱、小”畜禽养殖户均应依法落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环境。

四、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要求

禁养区:2017年7月底前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自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到期没有关停、转产、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部关停。加强对禁养区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出现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限养区: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全镇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2017年9月底前建设完善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并相应取得环保手续。9月底前(世行贷款项目按项目完工时间)没有建设完善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并取得环保手续的,自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规划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全镇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取得环保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希望广大养殖户认清形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行动起来,勇于承担养殖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共建和谐、美丽、幸福家园!

 

 

新丰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