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尤其是政策外多孩生育,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对违规生育的夫妻,小孩在2013年5月31日前出生的,1、办理小孩入户,超生一个子女的,预征收社会抚养费按该对象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30%以上缴交,经济确有困难的,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低于5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预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预征收社会抚养费按该对象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30%以上缴交,经济确有困难的,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低于2000元。2、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的,按该对象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30%以上缴交(县有规定要求一次性全额征收的按规定标准缴交)。
二、对违规生育的夫妻,小孩在2013年6月1日后出生的,1、办理小孩入户,超生一个子女的,预征收社会抚
养费按2013年5月31日前出生的标准缴交。2、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超生一个子女的,按该对象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30%以上缴交(县有规定要求一次性全额征收的按规定标准缴交)。3、办理入户或计生证明材料,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标准一次性全额征收;4、对村有超生二个及以上小孩的,每超生一个小孩扣村计生经费3000元。
三、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对象在办理小孩入户及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时,计生办应同时加查验女方怀孕期间的孕检、产检证明及住院分娩档案资料(医院出具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扎后再生的对象,除加验上述证明材料外,必需查验再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结扎刀口。
五、本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新丰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