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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饶平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22MB2D27073U/2021-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州市饶平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1-01-15
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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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1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 农村地区、镇区居民区等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坑蒙群众的假医、游医。

3.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范围行医的行为。

5.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开展聚集性非法义诊活动的行为。

6.医疗机构或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两非”行为。

7.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

8.村卫生站、诊所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违规使用药物进行静脉注射活动的行为。

9.村卫生站、诊所未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落实发热患者的筛查、隔离、引导工作,私自留诊或拒诊发热病人的行为。

二、对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以及未落实防控措施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非法行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造成就诊人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死亡的;

2. 造成新冠肺炎及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 非法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应立即关闭,停止非法行医活动。

五、对采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或者公然侮辱卫生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请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自觉做好应对疫情个人防护措施。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行医等医疗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县卫生健康局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方式:

饶平县卫生健康局

电话:0768-2602100,邮箱:rpjsjczs@163.com

饶平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768-8888208,邮箱:rpwsjdsylg@163.com

特此通告!

                                                          饶平县卫生健康局               饶平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