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5-04-2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5122007015977D/2025-0002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饶平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名称: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如何处罚?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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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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