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饶平县黄冈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拥军路电视大学北侧约150米处。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捌佰贰拾肆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饶平县黄冈镇人民政府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饶平县黄冈镇人民政府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饶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镇委镇政府领导下,打造环卫文化,提升服务理念,不断深化科技环卫建设,致力于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逐步提升,追求环卫作业质量稳步提升,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负责县城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组织专业队伍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和粪便;修造和维护公共卫生设施;对镇内村委、社区负责的区域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黄冈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党支部。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四)党组织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
(二)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三)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四)完善领导班子配备方式,推行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
(五)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六)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七)定期组织党员、职工代表等听取单位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黄冈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党支部。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行政办公会议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黄冈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党支部会议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
1、所长: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副所长:负责协助所长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负责管理本单位一线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二)本单位的内设机构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意见并上报举办单位同意。
(三)本单位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享有公平接受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本单位工作享有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尊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本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和开放日活动等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拟订全镇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承担镇内环境卫生保洁、垃圾转运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上级有关环境卫生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所长(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报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6日经黄冈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黄冈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党支部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