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制售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的蔓延势头,积极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伪造、买卖、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印制,买卖假发票,虚开或者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发票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印制假发票场地、资金或直接帮助的,以及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为首者、主要参与者和获利者,依法从严惩处。
六、有参与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接受处理。在《通告》发布60日内主动交代的,将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理,逾期不交代的,依法从重处理。
七、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发票犯罪案件或抓获发票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人予以人民币3000至6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110 7808536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