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饶大强执决〔2025〕1号
(自然人)姓名:曾华贞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5122********5427
因你在2024年5月开始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在上黄村大坑水库上(陆秀夫元帅庙周边)平整林地并进行建设,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大罚决〔2024〕4号),已于2024年12月31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账号 ,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5年7月10日采用公告的方式发出催告书(饶大强制催告书〔2025〕1号),要求你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仍未履行。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饶平县大埕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