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2022-09-16 09:49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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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2〕10号

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59219913T

法定代表人:吴XX

地址: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下浮山行顶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带领我局执法人员、潮安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潮安区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检查,你司现场负责人冷XX、吴XX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部分生产,你司厂区西南向厂界处的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出,潮安区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采样监测,你司现场负责人吴XX现场全程陪同取样,并对相关文书进行签名确认。根据潮安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第2022136号),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7.3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限值0.2倍。6月14日,我局对你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8号),责令你司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突击对你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司部分生产,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废水总排口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你司负责人吴XX全程陪同采样,并对相关文书进行签名确认。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7-001号〕显示,7月7日你司废水总排口外排的生产废水水质达标。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9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司在8月18日向我局饶平分局提出陈述申辩,表示违法行为发生前六个月你司日均用废水排放量不足50吨,且提交相关水费清单作为证明。我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前往你司对其用水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司的用水全部来源于自来水,没有地下水或其他途径来源。根据你司提供的证据(前六个月水费清单月用水量均为450吨),并结合我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司用水来源的检查情况,我局饶平分局决定采纳你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测算你司废水日排放量不足50吨。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你司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7%;

(2)超标因子数目:依据监测报告(第2022136号),氨氮浓度17.3mg/L,超标0.2倍,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因此,裁量权重为0%;

(3)排污情况:依据监测报告,结合你司生产特性和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认定你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不涉及A类水污染物,排放污染物主要为B类水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4)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司外排生产废水流入钱东镇三支渠,钱东镇三支渠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5)废水日排放量:根据你司提供的违法行为发生前六个月水费清单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司的用水全部来源于自来水,没有地下水或其他途径来源),认定你司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裁量权重为0%;

(6)超标情况:依据监测报告(第2022136号),氨氮浓度17.3mg/L,超标0.2倍,超标3倍以下,因此,裁量权重为5%;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首次出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7%+0%+0%+0%+0%+5%+0%=1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12%×100万=12万,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