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责任人)

2022-09-08 09:1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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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2〕8号

杜XX(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责任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XXXX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司部分生产,1台2t/h的蒸汽锅炉正在运行,燃料为煤炭,旁边正在安装1台6t/h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该司未办理2t/h的蒸汽锅炉的环评及验收手续,也未办理6t/h的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的环评手续。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6号),责令该司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前停止使用2t/h的蒸汽锅炉,并停止6t/h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的建设。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司没有生产,2t/h的蒸汽锅炉已停用,6t/h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已停止建设。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等为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2t/h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即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对个人的裁量权重为25%;

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产排污情况:结合该司2t/h蒸汽锅炉燃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认定该锅炉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为5%;

环境保护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司2t/h蒸汽锅炉配套有水膜除尘设备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为0%;

建设项目地点:该司位于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埔心,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司2t/h蒸汽锅炉于2022年3月份开始建设,5月份投入使用,违法持续行为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为0%;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该司近二年来首次出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配合执法调查情况:该司在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对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裁量百分比总和:25%+0%+5%+0%+0%+0%+0%+0%=30%。故对该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30%×20万=6万。

因你为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