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兴元米厂)

2022-09-02 17:32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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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2〕9号

饶平县兴元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97484799N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址:饶平县黄冈城东开发区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厂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对你厂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1号点、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2号点和企业西面大门外1米共3个点位进行环境噪声监测。

根据2022年7月1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6-011号}结果显示:2022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外设置的三个监测点位,其中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2号点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功能区夜间排放标准0.5分贝,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1号点及企业西面大门外1米二个点位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功能区夜间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