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樟源猪场)

2022-08-12 15:1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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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2〕5号

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樟源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81437576P

负责人:纪X豪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内庵村赤秋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1日下午,我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樟溪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见证下对你猪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你猪场内有生猪存栏,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猪场西面围墙外的内庵溪支流(流入内庵溪的一条沟渠),水体有泡沫并散发出臭味,呈灰黑色。我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围墙下的堤岸进行清理,发现草丛里有一水泥涵口,并有灰黑色的水正在向外流入内庵溪支流。在距离该涵口上游约3米的地方,发现一个塑料管口,现场无液体外排。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水泥涵口外排废水按规范进行采样。

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猪场进行排查时,发现在你猪场储液池的西岸边黑膜下有一地漏式管口,由于黑膜破裂,导致储液池的沼液渗漏流进管口,再通过围墙外的水泥涵口向外流入内庵溪支流。在塑料管口对应围墙内储液池西面发现一根竖起的塑料管,拔开后下面是一地漏式排口。经灌水核实,该地漏式排口与围墙外的塑料管口相通。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

根据2022年5月18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5-002号}结果显示:你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79mg/L,氨氮浓度为259mg/L,磷酸盐(总磷)浓度为44.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3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27mg/L。根据你猪场《关于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樟源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你猪场年存栏生猪(25kg以上)大于1000头,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区规模,外排废水水质标准适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根据该标准表5其他地区标准值“悬浮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L,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磷酸盐(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L”,你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水质中悬浮物浓度达标,氨氮浓度超标2.24倍,磷酸盐(总磷)浓度超标4.56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0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达标。我分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5号),责令你猪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外超标排放污染物。当天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猪场检查时发现,你猪场已经完成整改,猪场西面围墙下的塑料管口和水泥涵口已用水泥进行封堵。

以上行为有我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猪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分局于2022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5号)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猪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猪场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猪场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全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7%;

(2)超标因子数目: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5-002号},你猪场外排废水中氨氮、磷酸盐(总磷)、化学需氧量等3个因子超标。因此,裁量权重为8%;

(3)排污情况:依据监测报告结果、结合你猪场饲养特性和饲养过程使用的原料,认定你猪场生产废水中不涉及A类水污染物,认定你猪场排放B类水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4)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猪场沼液流入内庵溪支流(流入内庵溪的一条沟渠),内庵溪支流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5)废水日排放量:经查,环评要求你猪场废水零排放,现场为膜破损渗漏,流量不大,你猪场又积极配合整改,认定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因此,裁量权重为0%;

(6)超标情况: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5-002号},你猪场超标倍数最高因子为磷酸盐(总磷),浓度为44.5mg/L,超标4.56倍,属于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因此,裁量权重为8%;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021年7月29日,我分局向你猪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饶罚字〔2021〕7号),因你猪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你猪场24.9万元整,你猪场近二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次。因此,裁量权重为3%。

裁量百分比总和:7%+8%+0%+0%+0%+8%+3%=26%,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26%×100万=26万。我局决定对你猪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二)你猪场存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全额裁量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2.1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1)违法程度:5月25日,我分局向你猪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5号)。当天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猪场已经完成整改,你猪场西面围墙下的塑料管口已用水泥进行封堵,属于在限期内拆除排污口;

(2)排污口所在区域:经查,你猪场沼液流入内庵溪支流(流入内庵溪的一条沟渠),内庵溪支流为一般区域;

(3)排污情况:现场无排污;

(4)罚款幅度: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因为你猪场积极配合整改,我局决定对你猪场依法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合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你猪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19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猪场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