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汫洲镇委 汫洲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8年汫洲镇打击污染环境 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8-01 10: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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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汫洲镇委 汫洲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8年汫洲镇打击污染环境

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社区(村、场)、有关部门:

2018汫洲镇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镇企办反映

 

 

中共汫洲镇委      

汫洲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2018年汫洲镇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解决我镇目前存在的污染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我镇生态环境质量。镇委、镇政府决定从2018年7月20日至10月底在全镇开展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重点

此次全镇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打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和国家严令禁止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入)、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电镀、农药等“十五小”、“散乱污”企业及其他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打一场污染防治歼灭战,形成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三、工作安排

认真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散乱污”“十五小”企业清理整治的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切实解决我镇目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我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7月25日前)

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领导机构,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镇委、镇政府召开镇、村两级干部会议,部署“百日行动”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各单位部门按照整治工作任务分工,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平台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社区、村、场及有关单位要主动承担起本辖区打击治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责任的主体责任,迅速组织专门人员开展集中排查,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整治重点分类分别建立台账资料,实行对账销号制度,清理整治一宗,对账销号一宗。

(三)集中打击阶段。(2018年10月25日前)

坚持“边排边打,打治结合,边查边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及时处置,分类处理。对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交边防派出所调查处理,依法从严打击。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的案件,要快移、快立、快查、快捕、快诉、快审,并公开曝光,形成高压态势。

(四)总结提升。(2018年10月25日-10月31日)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次百日行动工作成效做法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打击成效,持之以恒抓好污染防治的工作,维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指导,镇成立开展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镇长吴少免担任组长,镇人大主席林和强、副镇长林志泳、副镇长郑壮斌、镇委委员、镇武装部长林伟雄、主任科员林实明、汫洲边防派出所教导员王超旭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林伟周(企业办)、林建进(国土所)、林水平(城建办)、林耀荣(渔业办)、麦伟锋(农业办)、杨煌(综治办)、陈锦川(汫洲边防派出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打污办”),办公室设在镇企办。

各单位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社区、村、场的主要职责1.对本辖区内各类“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负有巡查责任;2.对发现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对畜禽养殖、国家严令禁止的“十五小”、“散乱污”项目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在当天上报镇党委、政府;3.积极主动配合“打污”行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小作坊的调查、取证工作;4.负责准确提供“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经营者、参与者和土地使用责任人等的详细情况;5.对已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落实专人进行长期跟踪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镇“打污办”主要职责1.负责镇内企业、土作坊环境污染的日常管理,落实巡査责任,及时向环保、国土、经信、林业、质监等主要职能部门提供巡査发现的案件线索;2.发现畜禽养殖违法排污和违法设立的“十五小”、“散乱污”项目情况的,特别是无证的电镀、漂染工场,要及时向县“打污办”报告;3.负责抓好落实涉及项目的污染源控制和复绿复耕复种工作,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打污办”;4.负责建立和完善镇、村两级监控网络,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管理责任的落实;5.全力配合县“打污办”和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行动,协助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和查处;6.负责对违法企业的物资、设备进行破坏性拆除处理;7.落实县“打污”领导小组、“打污办”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治意见和工作要求。

)镇企办的主要职责1.负责配合县环保局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的具体工作;2.负责配合县环保局对“十五小”企业和其他违法排污的企业、土作坊依法进行取缔、关闭,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水源、大气等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依据职能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3.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提前介入,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4.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取缔整治措施,配合县环保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定期向县“打污”领导小组汇报全镇“打污”工作的进展情况。

汫洲边防派出所的主要职责1.在开展“打污”联合行动中,对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2.在接到镇“打污办”通报的“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线索后,提前主动介入调查;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污染环境,非法用地和破坏林木、林地的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涉嫌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处理;3.负责调查参与“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经营活动的黑恶势力,对涉嫌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涉及保护伞或职务犯罪的应移送镇纪委监委处理。

镇农业办的主要职责负责畜禽养殖的日常管理责任,会同镇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指导查令关闭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对已查处的违法畜禽养殖场落实复耕复种情况进行监督,对造成农用地耕作条件和土壤破坏程度报告县农业局进行监测和认定。

镇水利所的主要职责积极履行“河长办”的协调、督导工作:依据职能负责入河排污口有关管理工作;对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构筑物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工作。

镇国土所的主要职责1.组织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对巡查或信访举报经镇环保部门认定的“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并报告镇“打污办。2.依据管理职能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立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在“打污”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

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1.负责加强林地巡查,充分发挥林业的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禽畜养殖、违法设立的“十五小”、“散乱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并报告镇政府处理;2.对非法用地造成林木、林地被毁坏报县林业局进行鉴定并立案查处,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九)镇司法所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打污”行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镇纪委的主要职责负责查处充当违法排污“保护伞”或参与环境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供电所的主要职责 1.加强供电日常监管,负责拆除“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公用供电设施的连接; 2.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公用供电来源,对违反规定提供电源的单位内部员工,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镇水厂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采取限水、停水措施。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依据各自职能,对“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企业、土作坊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排查

    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制定排查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开展集中排查,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环境问题,及时整治。发现畜禽养殖企业违法排污和无证电镀、漂染工场的,要第一时间通报镇环保部门。并按照整治重点分类分别建立台账资料,实行对账销号制度,清理整治一宗,对账销号一宗。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镇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改,于10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备案登记。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联合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关停取缔。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镇产业布局规划、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等),报告责令企业停产、限产,9月底前完成搬迁工作。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的企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联合执法

1.现场查处。各单位在接到镇“打污办”行动指令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向现场总指挥报到,所需交通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联合执法打击行动的人员必须佩证上岗,有执法证的佩戴执法证,无执法证的佩戴单位的工作证;单位有制服的人员必须身穿制服参加执法。各单位在现场总指挥下,迅速开展查处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所在的社区、村负责对“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现场各种生产设施进行强制拆卸(如卸除水管、撤除电线、拆除工棚及其它构筑物等);负责配备联合打击行动所需的钩机或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其它工具,提供后勤保障。

2.物品查扣。现场物品如作为案件证据需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扣,由镇政府负责保管,涉案物品的查扣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造册登记,签名盖章,一式三份,一份由查扣单位存档,一份交镇政府备案,一份由违法当事人自行保留。对“十五小”企业的物资、设备,由镇政府进行破坏性拆除。

(三)案件移送

1.环保、国土、林业、企业等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同步将移送手续复印上报镇“打污办”,由镇“打污办”上报县“打污办”。

2.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消单;(4)有关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资料。

3.公安机关要协助镇开展查处工作,对达到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决定。

4.国土、林业、企业等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侦查“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案件时要相互协助和支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四)责任追究

针对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镇、社区村领导的失职行为

(1)对在镇、社区村辖区内违法设立“十五小”项目,或发现企业违法排污或“十 五小”企业后找借口推诿责任、消极对待,造成生态环境、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的;

(2)对镇、社区村辖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或违法设立“十五小”项目的情况有瞒报、谎报的;

(3)行动期间,由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发现并组织查处的污染环境案件以及无证电镀、漂染企业的,镇5宗、社区、村2宗的;

(4)“打污”联合行动结束后,环境违法行为镇、所属社区、村干部未能在2天内将涉案相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上报给镇“打污办”的,或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不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

(5)在查处案件通风报信,或在执法人员办案时违法犯罪涉嫌人说情、干扰办案的;

(6)对被查处的“十五小”企业或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土作坊的拆除、污染整治、复耕、复绿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2.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

(1)各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履职不力,不服从“打污”领导小组、“打污办”的指挥调配,对“打污”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执法过程中通风报信,或向上级隐瞒真相、包庇袒护违法行为人,给案件查处工作造成影响的;

(3)与违法行为人互相勾结,在违法收益中占干股、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的。

(五)健全奖励

对举报人加强奖励。按照《潮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向饶平县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接受举报手机号码:13828378068;电子邮箱:13828378068@139.com。经审核确认,给予符合条件的举报人500至10000元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党的十九大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单位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二)联合执法整治。各单位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各社区、村、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监管和网格化监管责任,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确保“百日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深化摸底排查,建立各社区、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清单,明确任务目标、对账销号。

(三)严格督查问责。对“百日行动”开展不力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漏报瞒报、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微信、政府网站等及时各种媒体,公布“百日行动”工作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对典型案件进行媒体公开曝光,提高警示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从8月开始,每周一上午下班前,各社区、村、场要将上一周排查整治情况上报镇“打污办”。

联系人:林伟周;联系电话:8782705

附件 汫洲镇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百日行动排查整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