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二)
严查诬告陷害 优化举报环境
在当前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打击陷害他人,既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法理性举报,是宪法和法律对每位公民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将加大查处诬告陷害力度,为群众有序有效举报营造良好环境。
一、诬告陷害,纪法不容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案例一:高某2017年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落选,其认为村支部书记廖某等村干部从中作梗,怀恨在心,便与其夫罗某捏造事实,写信举报村支部书记廖某冒领其亲戚陈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和村民曾某的精准扶贫款等共10多万元。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并经公安机关笔迹鉴定,陈某的危房改造款签收人为其妻子李某,曾某的精准扶贫款也已落实到养牛产业中。高某夫妇反映问题失实。高某夫妇不服调查结果,继续到有关机关缠访闹访,声称要把廖某告进牢房。
案例分析:高某夫妇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案中,高某夫妇捏造事实诬告村支部书记廖某贪污扶贫款,且数额较大,意图使廖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该案经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赖某,中共党员,某县直局职工。2017年,该局对内部人员职务调整,赖某因未获提拔心存不满,便于2017年12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通的手机卡上网,分别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发帖,无中生有、虚构事实,诽谤该局有关领导干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分析:赖某构成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法行为
本案中,赖某为发泄不满,冒用他人身份,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无中生有,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理。
案例三:李某,某乡镇党委书记。2018年3月,李某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李某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虚假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市、县纪委和有关领导。
案例分析:李某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
本案中,李某编造核查组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虚假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意图使该负责人受到纪律追究。李某的行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诬告陷害他人的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