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细则政策解读

2022-07-01 17: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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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推进饶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民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制度,根据《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潮自然资〔2020〕48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潮自然资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潮州市、潮安区已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饶平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饶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目标任务

《细则》明确指出,本次饶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是指由饶平县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2020年1月1日前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登记或造册任务。

同时,为避免重复发证,历史上已分别颁发合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即已分别颁发合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

从“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角度出发,《细则》中就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问题分阶段、分情形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

一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户一宅”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建筑高度和面积标准、规划与建设要求以及不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只进行造册的九种情形。

二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发证范围及面积条件、土地用途界定、规划建设要求等内容。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按照《饶平县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原则,以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为时间节点分阶段处理。

四、登记与造册程序

一是明确本次登记发证工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上报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权籍调查的相关要求。要求要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应采用图解和部分解析法的调查方法。

三是简化了登记流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确保必要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缺失的前提下,对登记流程进行了简化,尽可能地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作用,由村民委员会协助登记机构收集相关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对按规定需提供相关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批材料的,由村委会、镇政府完善相关用地手续、规划手续,出具《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作为已完成完善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的依据。

五、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违法用地处理、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完善相关规划手续、涉及扩建处理等方面遗留问题,《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另行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