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3-06-27 23: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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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饶平县人民政府发布《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共计94项下放至各镇。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进一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构建权责统一、规范高效、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镇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我县在第一批镇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起草《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分批有序推进职权下放改革工作。

  二、《公告》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名单

  我县21个镇全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二、调整由镇实施事项

  第二批调整由各镇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94项(详见《公告》),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一并实施。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

  2023年7月1日。

  四、关于镇规范执法的有关要求

  一、在各镇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县行政执法部门已受理或立案办理的,由原受理或立案办理的县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

  二、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与县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三、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各镇解决执法的专业性问题。

  四、各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各镇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各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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