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07-08 09:20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1. 救助对象范围

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二、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程序。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查询核对。

(二)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三)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四)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公示有异议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后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本县内迁移及死亡核减注销工作流程

镇人民政府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手续。

(一)家庭经济信息化核对或入户调查等复核方式,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本县内迁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由县民政局协调迁移后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次月在迁移后户籍所在地享受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注销。各村(居)委要掌握辖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信息,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全面了解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上报核减,纸质资料由各镇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送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备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转为特困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民委员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特困人员申请程序

四、文件依据

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5)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