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5-08-06 09:53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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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包括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见《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附件1

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办理报批或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批准类、事后备案类相关资料,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及不符合的原因。

四、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六、纳税人按本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并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本公告自20151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2015年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如今后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办理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批及备案规定

      2.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