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好评返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023-09-24 23: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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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陈某在A公司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盐焗鸡蛋”。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涉案产品与评价不符,并发现商家通过“好评返现”活动贿赂消费者获得不实评价,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1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陈某提交的投诉单后,组织执法人员分别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A公司确认涉案产品“盐焗鸡蛋”是其生产经营的,某店铺有参与电商平台“评价补贴”活动,该活动为平台提供的服务栏目,A在该栏目根据需求进行评价补贴设置,并由平台客服机器人自动答复。A公司未对消费者发放好评返现卡片。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待发货的包裹进行拆封检查,没有发现好评返现卡片。涉案产品自2022年10月10日上架销售至2022年12月5日共有消费者评价13条,除涉案订单外,其他参与评价的消费者均没有咨询“评价补贴”活动,故均未给予补贴。

  12月6日,A公司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关于消费者投诉的说明》,称陈某于11月15日在该店购买产品后咨询是否有好评返现活动,该字段触发平台后台活动“好评有礼”,该活动所有回复字段均由平台统一生成,商家无法自行修改回复字样。返现1元是基于对商店的推广,消费者关注店铺后,就能参与获得1元的返现活动。

  12月13日,因调查未发现A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该店铺的“好评返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目前,对“好评返现”尚无权威统一的标准。经营者鼓励消费者做出评价,有利于其提高信誉进而提高信用等级。但是消费者做出评价的初衷是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亦或金钱诱惑无从探究、证实,商家也无法进行干涉。有学者认为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在无法证明经营者操控消费者评价的前提下,由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显得不当。另有学者认为“好评返现”系营销手段之一,如果是干扰了消费者的真实体验评价、诱导消费者给出虚假好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知情权,如若其数量足以导致经营者的用户评价等信息与销量构成因果关系,将恶化公平交易秩序,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损坏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公信力。

  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若经营者通过“好评返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难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甚至作出夸大或虚假的用户评价,导致其他消费者也难以通过用户评价来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质上是构成了对合规经营商家的不正当竞争。

  【法律贴士】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