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食品标签怎么看

2023-09-24 23:4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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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9月13日,蔡某在超市购买A公司生产“香菜心”(净含量:315克,生产日期:2021.11.01)1份。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添加了“酱油”,但未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的要求标注“酱油”的具体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

  9月29日,蔡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举报投诉信》反映此事。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到A公司现场检查。A公司确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的,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涉案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酱腌菜)》,以及《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的标签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产品标签,产品配料表中标注:香菜心、酱油、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苯甲酸钠)。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根据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酱油”即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A公司在涉案产品配料上标注“酱油”并不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拒绝对蔡某投诉事项的调解。

  10月1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0月1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蔡某送达。蔡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本案中,蔡某认为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添加了“酱油”,但未标注酱油的具体名称。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在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中,“酱油”即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涉案产品配料中已有标识“酱油”,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法律贴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4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配料表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温馨提醒】

  食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严格遵循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不管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企业选择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即产生约束力;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多数问题集中在产品名称和配料表;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集中体现在产品营养成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