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差异性

2023-09-24 23: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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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4日,曹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去渣豆浆”(168g*1袋,生产商:A公司)。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中8.1.3要求,以邮寄信函方式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此事。

  10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A公司确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经营的,执法人员现场查无涉案产品及其外包装库存。

  10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对A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10月14日,A公司将涉案产品的留样件送第三方公司检测,经检,该批次产品符合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规定的速溶豆粉(I类普通型)理化要求、微生物要求。A公司共生产涉案产品6批次,共生产250件(24袋/件,计6000袋)。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根据该标准8.1.3的规定,产品应标示产品类型,但A公司没有依据产品工艺分类、理化要求标注产品类型“×类××型”。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10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0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曹某送达。曹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差异性。

  涉案产品是A公司生产,其选择的执行标准是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A公司将涉案产品的留样件送第三方**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该批次产品符合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规定的速溶豆粉(I类普通型)理化要求、微生物要求。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本案所涉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属于该规定所称的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也并非食品安全标准,且《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未对违反推荐性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故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

  但涉案产品未按执行标准“8.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还应标示产品类型。”及“8.1.3 产品类型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如XX类XX型)”的规定标注产品类型“×类××型”,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可以责令A公司改正产品包装标签不规范行为。

  【法律贴士】

  《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