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出厂检验报告能否作为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3-09-24 23: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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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韦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香弹鹌鹑蛋(70g*1袋,生产商:A公司)。收货后,韦某认为案涉产品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等多种问题,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此事,要求A公司提供涉案同批次产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5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韦某提交的举报单后,组织执法人员到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提供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检测依据: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检验结论:合格;提供涉案产品原料“鲜鹌鹑蛋”供应商**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单》(“鲜鹌鹑蛋”批次:2022.03.27)、外包装“高温蒸煮铝塑复合袋”“高温蒸煮拉伸膜”供应商B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销售出库单》及相关辅料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认为A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出厂检验法定义务,于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韦某。韦某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法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还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本案中A公司作为涉案产品“香弹鹌鹑蛋(原味)”的生产经营者,委托**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香弹鹌鹑蛋(原味)”检测,所检项目符合要求,并在涉案产品出厂前依据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并建立相应销售台账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A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了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提供查验涉案产品原料“鲜鹌鹑蛋”、外包装“高温蒸煮铝塑复合袋”及相关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厂检验报告能否作为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规定,食品出厂合格证明可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也可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因此,《出厂检验报告单》可作为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贴士】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