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轻微违法自由裁量权

2023-09-24 23: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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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郝某在A公司开设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塑料蚝油按压嘴”1个。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无合格证明,违反相关执行标准要求,且有明显刺鼻气味、破损和污质较多的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后,组织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是从B公司购进的,持有进货凭证一份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由**检测研究院出具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外观和感官等检验结果均合格。现场查有与涉案产品同款的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有合格证、品名、材质、执行标准、重量、颜色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品进行拆封检查,未发现刺鼻气味,也没有毛刺、破损和污质现象,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要求。

  另查明,A公司销售的“蚝油按压嘴泵”产品外包装标识存在“厂址不明晰、未标示联系方式”的不规范问题,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0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改正了不合规的行为。

  随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郝某反馈。郝某不服答复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轻微违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何适用该裁量权,可以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造成的客观损失来评价。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涉案产品同批的产品外包装标有合格证、品名、材质、执行标准、重量、颜色等信息,未发现刺鼻气味,也没有毛刺、破损和污质现象,客观上产品质量本身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于A公司销售的“蚝油按压嘴泵”外包装标识存在厂址不明晰、未标示联系方式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已改正了其所售“蚝油按压嘴泵”外包装标识不合规的行为,可以认定A公司主观上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县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法律贴士】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