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拆分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标识要求

2023-09-24 23: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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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周某在某商行开设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花底纸”1份,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无标签、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后在全国12315平台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此事。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周某提交的举报单后,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是直接从生产者A食品包装厂购进的,持有供应商A食品包装厂的购进凭证、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产品外包装标有:品名、生产许可编号、制造商、地址、网址、邮箱、产地、有效期、保质期、数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洁净,没有异臭气味,现场对产品拆封检查,内有产品合格证一份,每盒8包(最小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没有发现产品存在异味的情况,不存在违反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的情形。

  某商行经营花底纸是根据消费者需求,将每盒拆分为8小份销售,拆分后的产品外包装存在未标明厂名、厂址、电话及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某商行处检查,该店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的“花底纸”商品已下架。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周某反馈。周某不服举报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拆分商品进行再次销售时,是否需要满足相关标识要求?

  需要。某商行购进涉案产品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原产品也贴附相应标签,但其销售涉案产品时把盒装拆分8小份时,未贴附标签标明厂名、厂址、电话及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行为,依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法律贴士】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