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饶·以案释法】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程度

2023-09-24 23: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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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5日,龙某在某电商平台A店铺购买了“法式雪饼-小软雪饼”(生产日期:2021.12.17,净含量:3包6个-90克,制造商:B公司)。申请人认为该食品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标识、无合格证、无销售商、包装污染产品等诸多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2022年1月20日,龙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此事。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龙某在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后,组织执法人员到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购进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某某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批次产品,产品外包装洁净,没有异臭气味,现场对产品拆封检查,没有发现产品存在异味、口感怪异的情况。A公司称涉案产品是从B公司购进的,进货时有验收产品外包装洁净、未破包、未受污染、无异味的情况下才入库,有索取生产者的资质和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合格。县市场监管局认定A公司能提供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材料,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涉案产品同批次的产品,未发现产品质量、包装材料存在异常的情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调查处理情况向龙某反馈。龙某不服举报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评析】

  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何种程度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A公司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案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留案涉产品的购进票据;索要并提供生产者B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法式雪饼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复印件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食品出厂合格证明可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也可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因此,出厂检验报告可作为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至于龙某反映的标识内容,并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范围之内,A公司索要并提供B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法式雪饼出厂检验报告》,应认为A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贴士】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