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三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三饶路46号;

  联系电话:0768-8353131;

  传真:0768-83513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机关宣传栏、政务公开栏;

  2、村宣传栏、政务公开栏;

  3、县政府网站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三饶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三饶路4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768-8353131;传真号码:0768-835133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材料

  申请人填写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以便进行资格审查。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三饶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工商业经济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 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将由县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五、办理流程

  (一)审查

  (1)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3)登记。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4)答复。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三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